因系统故障导致工资迟发三天 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日,豆某应聘至某专科医院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当月工资最迟在次月15日前发放。2023年3月,医院派豆某至上海某知名医院进修学习,学习期限为一年。豆某与医院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医院承担豆某在进修期间的食宿、培训、交通等费用,进修结束后,豆某至少要在医院服务8年。2024年5月,医院因工资系统核算出现错误,导致4月份工资延迟3天到账。医院及时通过职工微信群将工资迟付的情况进行了说明。2024年5月19日,豆某以医院没有按时发放4月的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医院认为4月份工资迟发时间短、影响小,不属于“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并提出仲裁反申请,要求豆某支付未满服务期年限的违约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豆某的仲裁请求,并裁决豆某向医院支付未满服务期年限的违约金。
争议焦点
医院迟发工资的行为是否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案件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那么对于“未及时”应当如何界定呢?《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具有按时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该条对工资支付的时间做了具体规定。虽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但对于“及时”的判定并非绝对的按照约定时间分秒不差。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的情形。例如,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恶意拖欠工资的故意,工资迟付的时长是否超出了合理范围,以及是否有正当理由导致工资迟付,等等。
本案中,医院虽然迟付工资,但是因为系统核算错误这一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资金到账延迟,医院本身并无恶意拖欠工资的意图;3天的迟付时长相对较短,仍在合理区间内;医院也及时通过微信群将工资迟付的情况进行说明,没有对豆某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豆某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已获得工资,单位已修正延误行为。综合上述因素,应认定豆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豆某没有和医院进行任何沟通了解工资迟付原因,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了违反服务期协议,应支付违约金。
延伸思考
劳动者在遇到工资支付时间与约定不符的情况时,应先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工资迟付的具体原因,作出更为理性的判断。用人单位应当重视工资支付的准时性和准确性,即使因特殊原因导致工资支付延迟,也应当及时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取得理解,避免因沟通不畅引发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