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医疗期满未愈被解除劳动合同 可获哪些补偿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07年7月入职某铁路运输工程公司工作,双方从当时起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17年11月开始,吴某因患病导致双耳失聪、下肢肌肉萎缩,不能正常工作,长期在家休养治疗。2023年4月16日,公司劝吴某自行辞职,吴某不同意。当年4月20日,公司单方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但未给吴某办理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吴某到当地人社部门寻求帮助。
法律分析
本案中,吴某因患病不能治愈被解除劳动合同,他可以获得哪些补偿或赔偿?
第一,吴某可以主张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的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因此,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吴某的医疗期已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即是适用上述法条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天告知,因此,吴某可以要求公司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第二,可以请求公司为其办理手续,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吴某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此外,《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吴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公司未依法办理手续导致吴某无法享受上述社保待遇,他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第三,吴某可以要求进行劳动
能力鉴定。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公司已为吴某缴费满15年,此时他可以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享受退休退职待遇。但这种情况下,吴某不可再享受公司未提前通知的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与失业保险待遇。
处理结果
最终,在人社部门帮助下,双方达成一致,公司为吴某申请办理了劳动能力鉴定,后吴某被鉴定为2级伤残,开始享受退休退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