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仍能被认定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9日,祁立(化名)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2021年3月,祁立雇佣徐愿(化名)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22年11月8日,徐愿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并住院。徐愿受伤后未再至祁立处提供劳动。2023年9月4日,徐愿申请工伤认定,后因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而中止认定程序。2023年10月9日,徐愿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祁立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出具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后徐愿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祁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愿与经营者为祁立的个体工商户间建立的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即徐愿与经营者为祁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评析】
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劳动者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是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后,是否应当承担劳动用工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个体工商户注销工商登记仅意味着其丧失经营资格,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其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个体工商户的注销而消灭。本案中,经营者为祁立的个体工商户虽然已被注销,但是祁立在经营期间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应当被认定,并且应当由经营者承担原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江苏工人报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韩佳 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