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交通事故受伤 为何工伤认定结果不同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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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案情简介
肖某为某地一乡镇中学教师。一天上午,肖某驾驶自己的轿车,从县城出发,捎带同为教师的高某、齐某、魏某一起去学校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轿车侧翻,造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肖某受伤较重。当地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肖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高某、齐某、魏某无责任。
事后,肖某所在学校向当地人社部门为其四人申请工伤认定。
处理结果
经调查核实后,人社部门对高某、齐某、魏某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对肖某则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肖某及所在学校不服,提出四人同为教师、同坐一车、同时受伤,为何受伤最重的反而没有被认定为工伤。经工伤认定机构工作人员解释后,肖某及所在学校最终认可人社部门的认定决定。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在这类事故中是否承担主要责任,是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本案中,四人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根据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肖某负全部责任,高某、齐某、魏某无责任,据此,高某、齐某、魏某所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肖某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肖某受伤的轻重,不能改变其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客观事实,也不能成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参考依据。本次事故中,如果肖某和其他三人同样也是乘客,司机另为他人,则肖某也会被认定为工伤。此外,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肖某有责任,但是不属于主要责任,即便肖某拥有司机的身份,同样也会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