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休假超期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这样的条款合法吗
“感谢你们的裁决,让我讨回了公道,也知道了在签合同时就要注意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获知仲裁裁决后的史某,特地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表达了感激之情。
3年前,史某入职某设备制造公司,在车间从事焊接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劳动者全年主动请休的任一假期(包括且不限于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等)天数超过15天,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签合同时,史某没有认真查看条款就签了字,他没有想到,后来会因为这项条款让自己陷入争议。
不久前,史某因父亲重病请假在家照顾。他先是休了自己的5天年假,后来又开始请事假。在休了17天事假后,他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公司的理由是史某“请假时长超过期限,违反合同约定”,且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史某提出自己请长事假是有客观原因,请公司顾及自己往年兢兢业业工作很少休假、如今仍需照料病重父亲的情况,不要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拒绝了他的要求。
失去了工作又没有任何补偿,还背上了“差评”,史某对公司的行为非常愤慨,他来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史某获得了法律援助,搜集了相关证据,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在仲裁委处理中,史某提交了自己每次请休假时有领导签字的审批单,证明自己的休假是得到公司批准的,自己既没有旷工也没有欺诈“骗假”行为,公司不应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则拿出双方劳动合同,称既然双方有约定,史某就应当根据约定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这些假期是否属于公司批准的,他休假超期都属于违反约定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史某的请求。仲裁员指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罗列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详细情形,“休假天数过多”并非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事由。而且,对于法定休假,如带薪年休假、探亲假、病假等的天数的多少有明确的底线,用人单位不能自行决定;请事假同样也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有合理事由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予批准。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全年休假超过15天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这一条款因违法而无效,不能作为制度依据。当然,事假的审批权在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请事假,可不予批准。但史某的证据显示他的事假都是公司批准的,证明他并不存在旷工行为。因此,史某休事假的行为并无过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