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安排下居家备考 是否视同正常出勤
案情摘要
张某于2024年3月7日进入云南某消防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同日,张某被消防检评公司派驻至某新能源公司担任消防安全员。
2024年7月,消防检评公司根据该省关于从业人员需要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规定,通知张某回家备考资格证书。张某提出能否边工作边备考,公司不同意,要求张某从2024年7月6日起回家备考,取得资格证后再返岗。
2024年8月1日,张某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后联系公司要求回公司上班,但公司却称没有合适的岗位,具体上班时间要等通知,且未支付张某2024年7月6日后的工资。张某不服,认为自己回家备考及参加考试均是应公司安排,故回家备考期间应当视同正常出勤,公司需要正常支付工资。
因协商未果,张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照2024年6月份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7月份的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张某在消防检评公司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回家备考及参加考试均是应消防检评公司安排,且回家备考参加考试的主要目的是为保障消防检评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张某在该段期间的情况类似于参加企业培训,应视同正常出勤,消防检评公司应按正常出勤发放张某7月份的工资,因此对张某主张消防检评公司支付7月份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
在实践中,因单位开展业务需要,员工需参与企业安排的职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培训时有发生。那么,员工在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准备期间是否应当视同正常出勤,并按照本人正常出勤的标准支付工资?
案件分析
正常出勤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行为。一些特殊情形下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也应当“视同正常出勤”,通常有以下几种:
第一,劳动者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第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间。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女职工享受产检假、哺乳假期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第四,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张某在2024年7月居家备考的情形与“视同正常出勤”的法律条文未完全吻合,但在审理案件时,不应机械照搬法律条文,在结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应综合立法本意及个案特殊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案中,张某回家备考是应消防检评公司的要求,其参加相关职业资格考试能提升自身专业能力,但主要目的仍然是为保障消防检评公司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故张某备考期间仍应视同其正常出勤,张某的仲裁申请理应得到支持,消防检评公司应当按照张某2024年6月份正常提供劳动的工资标准向张某支付2024年7月份的工资。
温馨提示
劳动者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职业资格考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劳动者自身的专业能力素质,但最终目的是服务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因此,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等应当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当然,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参加继续教育等考试、培训则不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范畴,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未出勤工作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