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逆向劳务派遣行为无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王某入职某机电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为电工,工作地点在公司厂区。
2021年11月27日,王某在机电公司厂区因日常工作受伤,造成左足骨折,依法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工伤发生后,机电公司迟迟未支付王某工伤保险待遇。王某催问之下机电公司告知王某,王某已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应向劳务公司主张。
王某这才得知,因其及多名工友曾系国有农场改制后离岗人员,养老保险一直由原单位缴纳。根据社保缴纳管理规定,机电公司无法为王某等人缴纳社保,故为减少麻烦、解决王某等人社保缴纳问题,机电公司于2021年初与劳务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将王某等人的岗位外包给劳务公司。2021年5月12日,王某续签的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由机电公司变更为劳务公司,王某以劳务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机电公司工作,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
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机电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5万余元。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机电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对王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自 2018年1月与机电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至该单位工作,在提供劳动期间,一直受机电公司人事管理,工作地点、劳动内容、薪酬等未发生任何改变。虽其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为“劳务派遣工”,但该“劳务派遣”系机电公司为解决王某等人客观上无法在本公司缴纳社保问题,故王某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非基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而建立,王某实际仍为机电公司提供劳动,与机电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故应由机电公司承担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某机电公司支付王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4.5万余元。
【法官评析】
逆向派遣是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来掩盖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以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于劳动者而言,逆向劳务派遣往往会使其受到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缺失、社会保险缴纳不规范、职业发展受限等不公平待遇,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用工市场而言,此举虽会暂时降低用工成本或规避法律责任,但滥用劳务派遣形式必然扰乱正常的用工秩序,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且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增加了用人单位法律风险和诉讼成本。故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再派遣回原单位继续劳动的情况,实际用工主体并未发生改变,这种虚假的劳务派遣违背了立法本意,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被认定无效。
(来源:江苏工人报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