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车主聘用的驾驶员双倍工资?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王某将购买的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并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协议》。双方约定:车辆挂靠期间,以物流公司名义从事合法的货物运输业务,经营所得归王某所有;挂靠车辆的产权、登记证书、营运证、行驶证均属王某,王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车辆挂靠期间王某的一切费用自理,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物流公司不承担车辆和人员的任何费用。王某出具《承诺书》并践诺。后王某将车辆委托李某代管经营,李某聘用驾驶员夏某从事货物运输。
2023年1月,夏某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随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驳回夏某的请求。夏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车主聘用的驾驶员双倍工资?解决该争议的前提是看货车司机夏某与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夏某驾驶的车辆为王某所有并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运营后王某委托李某进行经营。从管理行为看,李某对案涉车辆支付保险、罚款等费用,并专门租赁办公场地用于停放车辆,夏某在此打卡上班、培训学习,可以表明李某对夏某等人进行实际管理、指挥及监督。从支付报酬的方式看,夏某的工资均由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夏某诉称李某系物流公司工作人员,但又提供不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能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夏某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法得到支持。
【案例点评】
实践中,由于车辆挂靠、租赁、委托经营、自营等情况复杂,具体从事货物运输的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分析时,要结合被挂靠单位与实际驾驶人员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工资发放情况、租车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及被挂靠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等综合认定。本案中,货车司机夏某系李某招用,报酬由李某发放,物流公司未对其进行管理、指挥和监督,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夏某的双倍工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一他字第16号: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能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来源:江苏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