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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仲裁期间未提供劳动可追索工资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32 时间:2024-11-01

  记者同志:

  您好。我是一家企业的人事主管,今有一事咨询。

  今年初,我们企业决定单方解除一名违纪职工的劳动合同,原因是这位职工上班期间串岗。这名职工不服,认为串岗虽然不对,但企业处理太重,且规章制度也没有详细约定。由于双方话不投机,这位职工便与我们企业打官司,从仲裁打到一审、二审。经过几个月的裁审,最终因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不足,我们输掉了官司。这位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公司便决定原岗恢复。但这位职工还提出,要求企业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这一点企业无法认同。

  请问,职工在仲裁、诉讼期间未提供劳动,仅仅打赢官司,企业还要支付他在此期间的工资吗?

小云

  小云:

  您好。你说的情况,我们认为应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方面,职工该不该被解除劳动合同,就你的叙述来看,由于规章制度未明确处理方式,串岗行为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企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确有“小题大做”之嫌。

  第二方面,二审是最终判决,企业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当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最终判决没有改变前,还是要履行的。

  第三方面,职工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企业要不要承担?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引起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企业原决定,并且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支付劳动者在调解、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数。我们认为,职工与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官司,并非个人原因私自停工,职工赢了官司,企业当然应该补发这期间的工资,并且还要补缴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

  当然,如果职工的诉讼请求是索要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即便职工赢了官司,用人单位也只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调解、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就不用承担了。

  (劳动报 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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