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不缴社保因工死亡后,赔偿款谁来承担?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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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10月22日,务工人员刘某兵咨询称,他的弟弟刘某军在今年6月因工死亡,在接到死亡讯息后,他与父母连夜赶往事发地了解弟弟刘某军的死因及料理相关后事。他们在处理刘某军的死亡赔偿过程中得知,刘某军生前向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交过不缴纳社保(包括工伤保险)的书面材料,用人单位此后便没有为刘某军缴纳过社保。刘某兵问,员工申请不缴纳社保因工死亡后,赔偿款谁来承担?
针对刘某兵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用人单位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强制义务,刘某军因工死亡,应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王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本案即使刘某军自愿申请不缴纳社保,并出具书面声明,但由于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律强制性义务,不能按照个人或企业意愿免除,故该声明无效,刘某军的近亲属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刘某军的工亡赔偿。
王律师提示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亡赔偿款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项目。这些项目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式都有明确规定。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