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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濉溪县法院 阅读量:35 时间:2024-10-28

  如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在岗工作的情况较为常见,相关劳动权益保障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果务工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一起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安徽某建设公司承接濉溪县某幼儿园工程,将该工程分包给自然人秦某。秦某招用第三人范某进入案涉工地从事杂活工作。范某在案涉工地工作时,不慎从人字梯摔落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跟骨骨折。后,范某就其上述伤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范某在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原告安徽某建设公司以范某已超过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且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起诉要求撤销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判决

  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限制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法规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作出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范某系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且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适用该《答复》的精神处置,纳入认定工伤范围。结合案涉公司将其承建的工程分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秦某,秦某招用范某在案涉工程处工作,案涉公司应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单位。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范某在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予以认定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安徽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我国法律并未剥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享有劳动的权利,也未禁止用人单位使用该类人员,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亦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工伤。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进行工伤认定、确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同时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官提示广大劳动者,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了避免产生此类工伤认定纠纷,应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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