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入职须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开开心心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来”,这是每个“打工人”最朴素的心愿。但王女士的这个心愿在今年3月7日这一天没能实现。
这一天,王女士像往常一样来到公司上班。不料在车间工作时受伤,造成左第1、2肋骨骨折,左额皮下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同年5月,王女士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好在王女士入职后即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待遇。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有关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一定伤残等级的,享受工伤伤残待遇。其中依法参保缴费的,其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及用人单位负责;没有参保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据介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1~10级伤残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以上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政策规定不能支付的除外。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包括: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时的护理费;5~6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享受的伤残津贴;5~10级伤残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市社保局工伤保险部门提醒,各参保单位务必及时参保,最好是员工入职当日参保及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惠州日报记者骆国红 通讯员赖纯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