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是生日当天,还是第二天?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1日,赵某到某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赵某的出生日期为1971年10月21日。
2021年9月14日,公司向赵某邮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信》,内容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您将于2021年10月21日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将于2021年10月20日止。请您于2021年10月20日至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2021年9月15日,赵某收到该邮件。
2021年9月下旬至10月的排班表中,公司未为赵某安排10月21日后的工作。
2021年10月20日,赵某打卡下班时发现已经被公司取消打卡权限。 2021年10月21日,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1248元。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我国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赵某在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法定退休年龄应为年满50周岁。 赵某系1971年10月21日出生,2021年10月21日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此时,赵某尚未满50周岁。
因此,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终止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系违法终止,应当支付赔偿金。 判决,公司支付赵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46505.76元。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
•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以上规定,赵某出生于1971年10月21日,应认定赵某生日的第二天,年满5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赵某在2021年10月21日依法享有劳动和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公司向赵某邮寄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信》中显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10月20日终止”,公司未为赵某安排2021年10月21日的工作,亦未支付该日的工资,于2021年10月20日提前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