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单方调岗 一周后还能拒绝吗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227 时间:202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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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2021年8月9日,黄女士入职某科技公司,任策划师。2024年7月15日,黄女士休完产假后返岗,公司通知她,她所在原岗位已无空缺,考虑到她尚处哺乳期需照顾,公司安排她从事文秘岗位。黄女士提出自己能胜任原岗位,公司坚持让其先到岗适应。无奈之下的黄女士去新岗位工作一周,仍觉得自己不适合文秘工作,找公司交涉,但无果。因此,黄女士拒绝到文秘岗位上班。7月30日,公司以黄女士无故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且双方劳动合同将于8月8日到期、不再续签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黄女士认为,自己可以拒绝公司的单方调岗,不存在旷工行为。公司提出,黄女士已在新岗位工作一周,应视为同意调岗,后其无故旷工被解聘,公司没有错。黄女士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黄女士的主张。

  焦点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岗位,即使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也应证明双方已协商一致,且必须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才可视为变更生效。

  本案中,科技公司单方变更黄女士岗位,她明确拒绝,公司却要求她去“适应”,黄女士“适应”工作仅一周就又找公司交涉,这些都表明双方没有协商一致,也不满足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条件,变更岗位行为无效。公司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黄女士不构成旷工。

  而且,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另一项理由是双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但黄女士尚处哺乳期,公司的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关于女职工“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应顺延的规定。

  综合上述因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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