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项目终止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违法了吗
基本案情
吕某等7人于2014年入职某信息技术公司从事信息采集工作,他们与该信息技术公司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间为2022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后,吕某等人继续在该信息技术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
2022年9月初,信息技术公司以吕某等7人从事的一个项目合同到期终止为由,向吕某等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但未支付任何补偿,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吕某等7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信息技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信息技术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曾多次通知吕某等7人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但他们均以个人臆想的工作地点可能发生变化为由拒绝续订,才导致最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因此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法解除。但信息技术公司并未就此主张提供证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并未约定吕某等7人从事的项目终止时,双方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组织调解,吕某等7人与信息技术公司协商一致,由信息技术公司向吕某等7人支付赔偿金等共计12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该信息技术公司解除吕某等7人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首先,信息公司虽主张劳动合同期满后曾多次通知劳动者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是劳动者拒绝续订才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信息技术公司虽然提出以上抗辩主张,但并未就曾通知续订且劳动者拒绝等提供证据,其主张难以被采信。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该公司发给劳动者的通知中,载明是以“项目终止”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项目终止”并非是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法定理由,且双方签订的并不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也未将“项目终止”作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约定情形。最后,即使“项目终止”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信息技术公司也应当根据该条规定,依法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在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方能依法解除。同时,信息技术公司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信息公司并未履行上述程序。
综合上述情形可以认定,信息技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法律依据,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