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金且无力赔付,受伤职工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且无力赔付,受伤职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呢?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蔺某为某公司员工,2022年2月27日,蔺某在焊接作业时不慎被烧伤,蔺某所受事故伤害经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查明,事故发生时,该公司并未为蔺某缴纳工伤保险。事故发生后,该公司亦未补缴其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裁决,由该公司先于执行支付蔺某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工资。裁决生效后,蔺某就上述裁决申请强制执行,因在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蔺某向长沙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长沙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经审查后作出《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决定书》,认为蔺某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蔺某不服该决定,诉请法院撤销《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决定书》,并责令长沙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形,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查明事实,该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并未补缴其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亦不属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的情形。承办法官结合在案证据了解到,蔺某虽然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但其经过仲裁和强制执行程序,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可以向长沙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长沙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亦表示,蔺某的情况符合先行支付受理条件。
承办法官从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向蔺某耐心地释法析理,普及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知识,并建议蔺某另行申请先行支付。最后,蔺某自愿撤回对长沙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付决定书》的起诉,重新向工伤保险服务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制度,是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事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家属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但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又无力支付受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受伤职工该如何救济呢?
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在意外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设立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工伤事故发生后,若因用人单位未参保导致受伤职工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主体,用人单位不支付未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第六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