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录有仲裁维权经历的劳动者,属于就业歧视”
【仲裁维权经历不该成为就业“绊脚石”③】
原标题:劳动仲裁维权经历影响求职的话题引发广泛讨论,专业人士指出——(引题)
“拒录有仲裁维权经历的劳动者,属于就业歧视”(主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乔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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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调解仲裁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指导仲裁机构在依法坚持公开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当事人信息保护。同时,指导各地仲裁机构在有关案件办理中,坚决纠正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仲裁维权经历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
劳动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的经历,反倒成了求职“绊脚石”,针对这一现象,《工人日报》近期连续推出两篇报道,引发多方关注和广泛讨论。一些劳动者不免担心:“我曾申请过劳动仲裁,会不会影响今后求职?”为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专业人士和律师。
人社部调解仲裁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指导各地仲裁机构在有关案件办理中,坚决纠正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仲裁维权经历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
一些劳动者的仲裁经历之所以影响就业,症结之一就在于相关维权信息的流出。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天玉直言:“不轻易泄漏劳动仲裁的信息至关重要。”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背景调查没有明确规范和管理,以至于用人单位可以以很低的成本,对应聘者开展背景调查,搜集此前的相关经历。
他指出,未公开的仲裁维权信息应当具有保密性。从法律层面,可以考虑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信息明确为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护。同时,规范背景调查的边界。“第三方背景调查公司核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真假无可厚非,但不应调查其他诸如仲裁维权经历等隐私信息,有关部门应对其加以限制。”
人社部调解仲裁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劳动者维权信息保护问题,相关法律规章已在案件审理、案卷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其中,在案件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在案卷管理方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各地仲裁机构普遍制定了相关制度,对案卷查阅主体、范围、程序进行规范,依法保障当事人隐私权。
“关于劳动者担心的裁决书公开会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目前法律规章并未对裁决书公开提出明确要求。工作中,我们注重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工作流程,在裁决书发布时一律隐去劳动者姓名、证件号等身份信息,未发生仲裁机构、仲裁员不当泄露当事人信息的情况。”这位负责人表示。
曾被公司HR“提醒”不要轻易申请劳动仲裁的韩雪告诉记者,无论仲裁信息是否公开,她最希望得到的是公平处理。“如果说用人单位能看到我的仲裁经历,能否花些时间了解事情原委,多方求证、客观评判,而不是单纯因这样的经历,就把我及我的能力‘一棍打死’,影响正常求职。”
某互联网公司HR陈帆也认为这种现象对劳动者不公平。“用人单位的用人‘调性’,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这家单位的文化。”他呼吁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客观全面了解候选人,从其是否符合录用资格的角度来判断能否入职。
如果劳动者因有仲裁维权经历而被用人单位拒录,怎么办?
在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看来,关于就业歧视的内涵,现行法律采取罗列加兜底的方式,暂时没有把和其他用人单位有仲裁或诉讼的情况加入其中。
“不能因为劳动者有仲裁或诉讼经历就被限制择业,这不公平,也是没有依据的。且很多维权是正当、受到法律支持的。”杨保全建议,在就业歧视的情形中增加这一类型,同时要进一步明确罚则,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该规则所要承担相应责任,帮助求职者依法维权。
“拒录有仲裁维权经历的劳动者,属于就业歧视。但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不将劳动仲裁经历作为拒绝录用的显性理由,这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同时也增加了救济层面的处理难度。”王天玉告诉记者。
人社部调解仲裁司有关负责人透露,针对在招聘中歧视有劳动争议仲裁经历劳动者这一问题,人社部将指导仲裁机构在依法坚持公开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当事人信息保护。同时,会同仲裁委员会成员单位加强劳动法律政策宣传,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指导用人单位正确看待劳动者依法维权行为。
“我们将有针对性地加大指导力度,指导各地仲裁机构在有关案件办理中,坚决纠正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仲裁维权经历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此外,还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政策研究,强化前端预防和源头解决,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抵制就业歧视行为,维护劳动者公平就业权益。”人社部调解仲裁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部分受访者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