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调岗降薪,法院: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兵团第三师政法委 阅读量:342 时间: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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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底,陈某与新疆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陈某任新疆某公司经营的某宾馆餐饮部行政总厨,月工资17000元,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至12月。

  2023年7月中旬,新疆某公司对宾馆实行竞聘上岗,陈某未参加竞聘,于同年7月下旬被调至一般厨师岗位,月工资减至12000元。

  2023年8月1日,因不愿意接受调岗、降薪,陈某向新疆某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并在辞职后以新疆某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23年10月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疆某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补偿17000元的仲裁裁决。新疆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今年6月向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其不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17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被告陈某与原告新疆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陈某的工作岗位为“行政总厨”,后在合同期内,新疆某公司将陈某调整至一般厨师岗位,月工资下调至12000元。因陈某与新疆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竞聘上岗约定,新疆某公司组织竞聘上岗,陈某未参加竞聘,表明其不同意以此方式调整岗位,且该岗位调整导致陈某工资收入明显下降,故应当认定新疆某公司的调岗行为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陈某申请离职,解除合同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陈某要求新疆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新疆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某支付经济补偿17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

  终 审:李 静

  审 核:刘 洋

  编 辑:徐泽宇

  图 文:李双波、段作领

  来 源:喀垦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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