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事logo
去壹人事APP浏览
HR交流社群二维码 加入HR交流社群,
50万HR人在这里

劳动者被调岗降薪,法院: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兵团第三师政法委 阅读量:71 时间:2024-08-27

  2022年12月底,陈某与新疆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陈某任新疆某公司经营的某宾馆餐饮部行政总厨,月工资17000元,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至12月。

  2023年7月中旬,新疆某公司对宾馆实行竞聘上岗,陈某未参加竞聘,于同年7月下旬被调至一般厨师岗位,月工资减至12000元。

  2023年8月1日,因不愿意接受调岗、降薪,陈某向新疆某公司提交辞职申请,并在辞职后以新疆某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23年10月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疆某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补偿17000元的仲裁裁决。新疆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今年6月向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其不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17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被告陈某与原告新疆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陈某的工作岗位为“行政总厨”,后在合同期内,新疆某公司将陈某调整至一般厨师岗位,月工资下调至12000元。因陈某与新疆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竞聘上岗约定,新疆某公司组织竞聘上岗,陈某未参加竞聘,表明其不同意以此方式调整岗位,且该岗位调整导致陈某工资收入明显下降,故应当认定新疆某公司的调岗行为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陈某申请离职,解除合同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故陈某要求新疆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新疆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陈某支付经济补偿17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

  终 审:李 静

  审 核:刘 洋

  编 辑:徐泽宇

  图 文:李双波、段作领

  来 源:喀垦人民法院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企业社保代缴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薪资代发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智能入职员工商保积分福利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官网顶部【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

产品与服务 产品与服务 更多 >
热门HR资料下载

热门HR资料下载

热门总榜

热门总榜

换一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