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主管的承诺 可否作为年终奖发放依据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283 时间: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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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9年3月1日起在某建筑公司设计一部担任项目建筑师,月工资为1.9万元。2023年2月陈某离职,后申请仲裁,称公司曾承诺其2022年年终奖金为7万元,但至其离职时只发放了1.5万元,为此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年终奖差额5.5万元。

  陈某称,双方对于年终奖没有书面约定,往年发放时也没有任何书面通知,一般在春节前发放上一年度年终奖,且在部门主管找其谈话后就会发放;设计一部的经理夏某曾于面谈中承诺会在2023年第二季度末支付2022年度年终奖差额55000元。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陈某提供了2023年1月20日下午与夏某的谈话录音,其中夏某说:“总数我给你连那个优秀员工奖加到一起,共计7万块钱……其实我这个真没底……这件事情我在上上个礼拜就去找康总说了……我也不好直接去催他,毕竟他是我的直接领导……我如果不去主张,你们连工资涨幅都没有……”

  建筑公司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认为夏某的个人言行不能代表公司,公司从未和陈某约定过发放2022年度年终奖奖金和具体金额,故不同意支付陈某主张的差额。

  处理结果

  仲裁庭认为,因陈某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建筑公司应支付其年终奖,故对其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实践中,年终奖的发放情况通常有三种: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二是按照规章制度规定;三是在无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员工表现、公司发放惯例等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

  本案中,公司和陈某对于发放年终奖没有书面约定,故是否发放和发放金额均可由建筑公司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自主决定,这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

  那么,上级主管的口头承诺是否可以视作一种特殊形式的约定?如果上级主管的行为足以代表用人单位的意志和承诺,则可以认定为形成了有效约定,根据诚信原则,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年终奖。但是陈某的上级夏某只是部门主管,夏某虽曾告知陈某会发放年终奖,但根据双方谈话内容可知,就其职权范围来看,在没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夏某显然无法代表用人单位作出任何有效承诺,并无权利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和具体数额,其谈话内容也只是表示其个人将尽量为下属向公司争取利益。夏某本身是在没有取得建筑公司的委托下作出的承诺,对具体发放日期亦无法保证,事后用人单位也未对其承诺进行追认。因此,夏某的承诺不足以证明建筑公司有支付年终奖的义务。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陈某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公司应支付其剩余年终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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