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可以要求不休年休假拿折算工资吗?
乔法官:
我通过努力考进心仪的大学,毕业后又通过层层筛选进入一家国有企业工作,有了一份稳定的收入,家里的亲戚朋友们都挺羡慕的。但我们单位收入普通,我家里条件又不好,我是老大,扣除大城市的日常生活开销,还要拿钱补贴家里,所以平时也没有多少结余。前几天,单位领导开始休年休假,公司通知部门根据工作情况陆续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休假,我们部门也要分批轮休。我有十天的休假时间,前两年我都没休,单位在次年会按三倍工资标准给补偿。对我来说,这也不是一笔小钱了。我希望还是不休假拿折算工资,就和领导提出不想休假。但领导说,今年公司统一要求,公休必须安排休掉,如果不休就是自动放弃,以后也不会有补偿。他说的有法律依据吗?
读者 小田
小田:
劳动者是社会成果的创造者,为了使劳动者的体力和精力得到恢复,以便更好工作,需要强制执行法定工时,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休息休假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实行年休假制度也是绝大多数国家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2008年1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随后颁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劳动者可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天数以及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的责任等都做了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经职工同意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实施年休假制度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以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来替代休假的唯一条件是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工作需要,且劳动者本人同意,两者缺一不可。安排符合条件的职工休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前两年单位以支付年休假折算工资来替代安排休假并不意味着今年也必须如此,现在单位安排你们轮流休假系履行其法定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劳动报 乔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