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雇简历造假员工被认定合法 法院称,员工提供虚假履历违反公司规章,有违忠实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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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称,员工提供虚假履历违反公司规章,有违忠实勤勉义务(副题)
中工网讯 员工虚构简历入职,后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单位解雇行为合法,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3年6月19日,王某入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聘中提交《应聘简历》,载明教育背景、获取证书、工作履历信息等。入职当日,王某将上述信息填入《入职登记表》,载明:“如填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将承担一切责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23年6月19日至2026年6月18日,其中试用期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9月,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劳动者不能提供入职所需材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无效的材料或陈述的,均属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8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经了解和调查,证实王某录用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存在虚构教育背景、获取证书、工作履历信息等情形。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声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无法提供其《应聘简历》《入职登记表》中所记载的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无法解释《应聘简历》《入职登记表》中所记载的“2010年9月至2014年7月本科就读”与《毕业证书》中记载“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业余学习”内容上为何存在差异;亦无法解释其此前任职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中“经理助理”与其《应聘简历》《入职登记表》中所记载的“财务主管”职位上为何存在差异。
结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交的王某在试用期内工作状态、工作成果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工作履历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员工声明》中所作承诺及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亦有违劳动者的忠实勤勉义务,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