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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外包实为劳务派遣 发生工伤事故由谁担责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144 时间:2024-07-31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1年8月21日到某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分拣工作,口头约定工资为每小时10元,由快递公司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分配工作,张某按照快递公司的安排提供劳动。但张某入职后,快递公司就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快递包裹邮件揽件及分拣业务外包项目合同”,并要求张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派遣公司为其办理商业保险、发放工资,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1年10月7日,张某在工作时右手受伤,导致骨折和肌腱断裂,两次住院治疗。其间,快递公司负担了医疗费,劳务派遣公司未负担任何费用。张某出院后,以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认定张某之伤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停工留薪期10个月,后张某被鉴定为八级伤残。2023年11月1日,张某为主张工伤待遇赔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将劳务派遣公司和快递公司作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工伤待遇责任。

  快递公司辩称,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业务外包合同,双方为劳务外包关系而非劳务派遣关系,而且张某也已经以劳务派遣公司为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所以张某主张的工伤待遇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劳务派遣公司辩称其虽然与快递公司签订了劳务外包合同,但约定的内容只是发放工资、代买商业保险,没有约定关于社会保险的内容,快递公司没有支付缴纳社保费的费用,因此派遣公司也没有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张某的工伤事故是在快递公司管理使用中发生的,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

  争议焦点

  两家具备用人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外包合同,但在实际用工中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该由谁担责?

  处理结果

  本案以调解结案,两家公司共同向张某支付工伤待遇共计24万元,两家公司间自行协商赔付比例。

  案例评析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法律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劳务外包是指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承包单位,由承包单位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内容的一种经营模式,发包单位不参与对劳动者的使用和管理。劳务外包涉及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为民事契约关系,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承包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实践中,有的企业故意混用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来逃避用工责任,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产生拖欠工资、违法解除等劳动纠纷,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会互相推诿,给劳动者造成维权困难。尤其是发生较严重的工伤事故时,用工单位往往会将责任推卸给不具实力的名义上的外包或承揽单位,导致因外包单位无执行能力而赔偿无法到位,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本案中,快递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就是典型的以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用工之实,当张某发生工伤事故后,两家公司都不愿意主动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本案中,快递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以外包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应当适用与劳务派遣相关的法条来分配责任。由于以外包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未按规定约定社保费的相关条款等都与用工单位即快递公司相关,其行为给张某造成损害,两家公司应当对张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负连带责任。

  实践中,企业要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和劳务外包用工。用工企业应选择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发包企业应选择具备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承包单位合作,并有义务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劳动权益保障责任。无论是劳务派遣用工还是劳务外包用工,都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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