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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进一步规范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辅助生殖医疗费最高补助3000元

来源:昆明信息港 阅读量:152 时间:2024-07-31

  7月30日,记者从昆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贯彻国家关于鼓励生育的政策方针,切实维护昆明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合法权益,为生育保险参保人提供更规范、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昆明市医疗保障局、昆明市财政局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昆明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执行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达到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健康职能部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技术,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补助。

  女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营养补助

  《通知》提出,昆明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政策严格按照《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执行。参加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管理和核算,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与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缴费费率为0.9%。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生育营养补助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生育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人欠费未超过3个月的,在完成全部欠费补缴后,视为连续缴费,欠费期间相关待遇可追溯享受。欠费超过3个月的,按照新参保重新计算连续缴费时限。用人单位达到连续缴费条件的男职工,其配偶未达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或未参加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相关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实行包干结算。职工因异地居住、急诊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区外或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按照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完成备案后,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因并发症住院结算并正常生育的,同时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一次住院中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与普通住院待遇合并享受后不超过该次发生医疗总费用。女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胎增加1000元。

  个人身份参保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昆明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昆明市作为全国首批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12个试点城市之一,于2017年正式印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行办法》,并全市统一实施。两险合并后,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有效共济,提高了生育基金的支撑能力,确保全市参保人生育待遇的足额及时享受,对基金的健康安全长效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对生育政策的调整,尤其是二孩、三孩等多项鼓励生育政策陆续出台,昆明市两险合并实施办法已经无法适应与满足目前全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对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的期望与需求。为此,2024年7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正式废止《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昆明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执行规程。

  此次政策调整遵循“待遇不减、简化程序”的基本原则,结合昆明市实际,对部分内容明确规范如下:用人单位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达到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健康职能部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技术,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未依法办理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各项生育待遇。自2024年7月17日起,符合规定的昆明市参保职工及时享受到相应生育待遇。

  全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严格按照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及时为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提供生育保险服务。医保部门也将及时对信息系统进行调整完善,加强对企业、定点机构的政策培训,畅通咨询渠道,确保符合规定的职工及时享受到相应生育待遇。(昆明日报 记者廖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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