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员工承担培训费再返还 如此留人不合法
听说迟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智能装备制造公司的人事部李经理陷入苦思:“公司又不是存心要占员工的便宜,人走了,我们的钱不就打水漂了吗?”
近年来,由于所在行业市场竞争严峻、相关技术更新换代快,该公司会定期对一些有潜力的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因此培训费支出越来越多。为了防止好不容易培养出来的技术人才流失,这家公司出台一项规定:对接受高端技术培训的相关员工,在参与培训前就必须分担部分培训费,该培训费将在员工培训结束后的五年内按月分期返还给员工;如员工因自身原因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则剩余培训费不予返还。
一年前,公司高薪挖来了一名技术人员迟某,并送他去外地接受一项专业技术培训,共花费20万元。按照公司要求,迟某承担了其中的7万元。迟某学成归来后,公司也按照约定,按月返还他承担的培训费,还根据他的技术贡献和岗位绩效额外发放了奖金。公司本以为,这种“胡萝卜+大棒”的方式可以将迟某留在公司。不料刚过去一年,由于迟某在工作中与分管领导沟通不畅,屡屡发生工作分歧,他提出了辞职。李经理代表公司劝说不成,只得明确告诉他,剩下的培训费,是无论如何也不会返还了。但迟某却不同意这样的处理方式,他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全额返还他剩下的部分。
在仲裁委调解过程中,李经理为公司感到委屈,他认为,随着迟某的离开,公司的培训支出等于白费,迟某理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部分培训费作为对公司的赔偿。负责调解的仲裁员则告诉他,公司的出发点可以理解,但做法存在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该公司却弃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用,反其道而行,让员工自己承担部分培训费,以此作为留人的保证金。虽然从理论上说,劳动者两年内就能拿回自己的钱,但公司的行为就变味了,属于“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是《劳动合同法》所禁止的。而且,由于公司没有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也就无法主张违约金。
听了仲裁员的解释,李经理才知道公司的做法是自己给自己挖了“坑”。不过,仲裁员也对迟某进行了情理上的劝说,使迟某认识到自己的做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小,他表示愿意承担部分培训费,公司可以少返还一些。经过充分沟通,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