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缴费有新规 用人单位每月须自行申报缴纳社保费
近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出温馨提醒,从2024年7月1日起,深圳不再对用人单位进行批量扣费,用人单位须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保费,跨月缴费属于补缴。
@用人单位,每月25日前须申报缴纳社保费
市社保局表示,用人单位可通过深圳市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深税小程序等渠道申报缴纳社保费。根据相关规定,如若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会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记者了解到,如果用人单位7月忘记向税务局自行申报缴费,8月可以申报缴纳7月的社会保险费,但跨月缴费到账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属于补缴。
如果有员工不巧在这期间被认定为工伤,单位8月才补缴所有社保费,那么员工8月补缴到账前已发生的工伤待遇(例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8月补缴到账后新发生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失业保险跨月不得补缴
2024年7月1日起,税务部门于每月23日对已参保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批量扣费,非扣费时段灵活就业人员可自行缴费。若因个人原因未在当月按时缴费的,养老、失业保险不允许补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市社保局提醒,灵活就业人员每月22日前须确保已签订有效扣款协议,且账户状态正常、余额充足,以便税务部门每月23日批量扣费。如23日批量扣费失败,灵活就业人员当月须通过税务部门“深圳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深圳市税务局”生活号、@深税小程序等渠道自行缴费,养老、失业保险跨月不得补缴。
编辑 李斌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桂桐 三审 闻坤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庄瑞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