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缴社保,待考核通过后补缴,可以这样吗?
来源:上海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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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5
日前,一位网友留言咨询:“新到公司,签合同时,发现没有缴纳社保的约定,问人事,回答说由于我还在试用期,暂时不交社保,等通过试用考核后,到时会一并补缴,请问这样可以吗?”
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所以,职工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也应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单位的角度考虑,试用期期间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万一职工在试用期不幸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将承担相应费用。根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可见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工伤赔付风险。
而从职工个人的角度考虑,如果在试用期期间离职,可能少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养老待遇的高低就与缴费年限等有关。
所以,在试用期也应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合法权益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