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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面试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残是否构成工伤

来源:河北法治报 阅读量:131 时间:2024-06-24

  原标题:前往面试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致残是否构成工伤

  河北法治报记者 张乔

  小张毕业后一直在一家公司工作,为谋求更好的发展,遂通过某平台找到一家新公司。经过笔试,小张顺利通过。今年3月,他应约去新公司面试,却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致残,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小张觉得自己构成工伤,在与原公司交涉时却被拒绝。小张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在面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遥遥。

  魏律师认为,小张不构成工伤。该案中,小张在面试途中发生事故,需要分别考虑面试公司和现工作公司来认定工伤。

  第一,针对面试公司,小张不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因此,工伤的认定需要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小张与面试公司之间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此次事故发生在小张面试途中,此时面试公司尚未与小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实际用工,因此小张与面试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第二,针对现工作公司,小张不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小张与现工作公司的争议焦点在于参加面试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该案中,小张是去参加面试,不属于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参加面试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小张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工伤。

  综上所述,前往面试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不能认定工伤。因肇事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小张可以向肇事方要求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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