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劳动者实施“处罚扣款”
来源: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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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1
基本案情
朱某于2018年2月入职某培训学校工作,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朱某从事培训教师岗位,但其中没有“处罚扣款”的内容。2022年3月至4月期间,因朱某未参加周例会、未参加早间集合、未晚间坐班以及宿舍检查不合格等问题,某培训学校先后四次发布处罚通报,依据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对朱某分别处罚100元、400元、660元、120元。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培训学校返还被处罚扣款的工资128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培训学校返还朱某被处罚扣款工资128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培训学校是否可以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实施处罚扣款。本案中,某培训学校既未提交证明其对朱某实施处罚扣款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系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或告知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明双方对处罚扣款进行明确约定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培训学校返还朱某1280元扣款。
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经营权,可以基于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待遇进行合理调整,但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经营权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行使。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告知等。在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