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事logo
去壹人事APP浏览
HR交流社群二维码 加入HR交流社群,
50万HR人在这里

“单休”和“大小周”:周六工资需要“补差”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210 时间:2024-06-19

  随着“端午节刚好遇上了大小周”上了微博热搜,对于实行“单休”(每周休息一天)和“大小周”(隔周休息一天)制职工,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再次成为热门话题。

  在标准工时制下,无论是“双休”,还是“单休”或“大小周”,只要是每日工作超过8小时,或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或者每周末至少休息1日,就应支付加班工资。

  但在去年上海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中,公司主张与“双休”职工固定工资中只包含一周5天的工资不同,某“单休”职工的固定工资中已包含了一周6天的工资,故其周六工作不需支付加班工资,但职工却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的双倍日工资,最后法院判决支付单倍的工资差额。 法院这样判决是出于何种考虑?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法院判决支付休息日单倍工资差额

  张某原是K公司操作工,每日工作时间为8∶00~11∶30,12∶00-16∶30,每天工作8小时,周日单休。

  2022年6月13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K公司支付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平时延时加班工资。

  庭审中,双方仅确认张某的每月固定工资包含每周六天的工资,但张某坚持六天工资平均分配,K公司辩称包含周六的双倍工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每月固定工资为5,800元,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为6,100元,2020年10月至2020年11月为6,300元。综上,张某上述期间每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分别为223元(5,800元/26天)、234元(6,100元/26天)、242元(6,300元/26天)。

  对于张某要求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由于从张某入职K公司开始,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即为每周6天,从K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看,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也是这样实际履行的,加班情况较为规律,故可以认定从张某入职开始,一直存在每周休息日加班一天的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K公司已支付单倍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故应补足另外一倍的加班工资。

  对于张某要求支付平时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K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保留两年的考勤材料,K公司应当支付张某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平时延时加班工资。经核算,根据前述认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K公司应支付上述期间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差额。

  2023年5月4日,法院判决K公司支付张某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35,000元、平时延时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2,282元。(案号:[2022]沪0120民初22784号)

  “单休”或“大小周”是否就算加班?

  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职工,国家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因此,实行“单休”或“大小周”,即一周(或隔周)当中,有6个工作日和1个休息日的制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只要6天工作日的总工时不超过40小时,就不应算作加班。

  如在青岛某案中,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根据《员工手册》原告处职工上班时间为“周一9∶00~12∶00,13∶30~17∶00;周二至周五8∶30~12∶00,13∶30~17∶00;周六9∶00~12∶00,13∶30~16∶00;周日为公休日”(即每周6个工作日,每周工作40小时),上述工作时间不违反《劳动法》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及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的约定,故职工主张周六上班属于加班,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案号:(2019)鲁0214民初3997号)

  另外,即便6天工作日的总工时超过40小时,理论上也应当按照工作日延时加班处理。

  本案的情况有所不同。尽管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也为每周6天,但张某每天要做足8小时,每周要足48小时,这种工时制度与法律规定的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相悖。而法律规定标准工时制下,职工休息日加班应支付200%加班工资。张某在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已达到40小时的情况下,如认定其周六再工作8小时,却只需按照平时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支付加班工资,显然有违立法本意和公平原则。故认定张某存在每周休息日加班1天更为合理。

  支付休息日单倍工资差额的前提条件

  至于这个休息日加班工资基数应当如何确定,实践中也应区别三种情况:

  一是约定固定工资仅包含一周5天工资的,应按照不低于200%支付加班费。如某公司实行“大小周”制,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某职工工资为15,000元,存在9天休息日加班。但公司无法证明其中包含一周6天工资或周六加班工资,法院就以15,000元作为计算基数,判决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12,413.79元,即仍按不低于200%支付周六加班工资,而不是什么“补足差额”。(案号:[2020]沪0105民初5610号)

  二是约定固定工资包含一周六天工资的,视为其中已包含了周六加班的单倍工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另外一倍差额。如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三是约定固定工资包含周六加班工资的,可不再支付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本案中公司也辩称张某固定工资中包含周六双倍加班工资,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还有一个“亮点”,就是月计薪天数并非按照21.75天,而是按照26天计算。这是为什么呢?

  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天×加班工资计算系数×加班天数。一年中104个休息日之外的天数都算作年计薪日。故“双休”制中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司法实践中,对于实行“单休”或“大小周”的劳动者,如确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就月工资系包含每周6天工资达成合意,计算加班费基数的日工资也可以按照26天或24天确定。如本案中即以26天确定。

  但在某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尽管职工实际上每周工作6天,但是未签劳动合同,也未有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已就月工资系包含周六工资达成合意,故计算加班费基数的日工资还是应当按照21.75天计算。(案号:[2021]沪01民终3455号)

  对于劳动者而言,当然是按21.75天计算加班工资更为合算。

  (劳动报 阿斌)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企业社保代缴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薪资代发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智能入职员工商保积分福利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官网顶部【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

产品与服务 产品与服务 更多 >
热门HR资料下载

热门HR资料下载

热门总榜

热门总榜

换一换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