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新生儿医保政策进一步优化
原标题:珠海市新生儿医保政策进一步优化
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陈治家 谢英君
为进一步完善新生儿参加珠海市居民医保政策,保障新生儿健康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医保局日前印发了《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4年6月18日起实施。《通知》对新生儿参加本市居民医保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扩大新生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覆盖面,稳步提高医保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儿童健康权益。
以母亲名义参保的新生儿最长可连续参保两年
珠海市自2012年起,允许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或驻珠现役军人的新生儿,可在母亲妊娠期内以母亲名义参加本市居民医保;2022年起,将以母亲名义参保的新生儿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0万元,实现出生即享最高医保待遇,解决了患大病新生儿的高额医疗费用负担问题。本次政策调整后,明确以母亲名义参保的新生儿最长可连续缴纳两年的居民医保费;同时明确新生儿落户珠海或办理本市居住证后,监护人应当在参保缴费的医保年度内及时更新新生儿参保信息,未按规定更新参保信息的,下一医保年度予以停保。
出生180天内新生儿可自出生之日起参保
为做好新生儿医疗保障,珠海市进一步放宽新生儿参保条件。一是延长本市户籍新生儿出生后特殊参保政策的时限。2020年起,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可自出生之日起参保缴费(跨年度的需缴纳两年居民医保费)并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本次政策调整后,该时限大幅延长至出生后180天。二是新生儿出生180天内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根据出生时间及参保时间确定其参保缴费年度及医保待遇:其一,出生当年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缴费年度待遇;每年7月6日及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当年参保缴费后可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内继续缴纳出生次年的居民医保费和享受待遇。其二,出生次年参保缴费的,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两年的居民医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两个医保年度待遇;若选择只缴纳出生次年医保费的,则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缴费年度待遇。新生儿落户珠海或办理本市居住证后,监护人应当在参保缴费期内及时更新新生儿参保信息;未按规定更新参保信息的,下一医保年度予以停保。
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可凭居住证参保
非本市户籍学龄前儿童(0-6周岁)办理了珠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可参加珠海市居民医保并按规定享受待遇;下一医保年度需继续参保的,其监护人应当持儿童本人有效居住证及时更新参保信息,未按规定更新参保信息的,下一医保年度予以停保。
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成功参保并缴纳次年居民医保费的,为集中参保;当年中途参保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用等其他参保缴费情形为非集中参保。属于集中参保的,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待遇享受期内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40万元执行;属于非集中参保的,待遇享受期为缴费次月至当年12月31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时间确定。为维护居民医保制度公平性和合理性,确保居民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发展,对属于本市出生、本市户籍、办理本市居住证、父母任一方为本市户籍或驻珠现役军人情形之一的,按本市现行待遇政策执行;属于其他情形的,其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比例和大病保险待遇支付比例减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