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单位怎么赔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李某进入某环保科技公司,从事科创专员一职,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4785.26元。2022年11月,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023年2月,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仲裁委予以支持,但公司一直拖延,至2023年6月才开具证明。2023年4-5月间,李某先后被3家公司录取,但均因其未能提供原公司的解除证明而最终未能入职,有三家公司拒绝录用的通知书为证。同年7月,李某以该公司未及时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造成自身损失为由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赔偿5万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部分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赔偿损失19141.04元(4785.26元×4个月)。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三:一是用人单位确未及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是劳动者有实际损害发生;三是该损害是因用人单位未出具该证明而造成,二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李某于2023年2月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开具证明,该公司直至2023年6月才开具,确系未及时开具该证明;关于实际损害,李某于4-5月期间遭到三家公司的拒绝录用,三家公司均出具通知书,证明因其未出具原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而不予录用。结合案件全貌,李某未及时就业确系原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而造成的,原单位的行为给其带来实际损失,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李某原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标准,由于李某原平均工资标准是其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真实反映,以该标准作为计算损失的依据较为客观合理;而李某自首次提起仲裁时起,已知晓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对其再就业的影响,并积极采取了救济措施予以维权,故仲裁委以李某原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自李某首次提起仲裁申请至该公司开具证明时止4个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的损失。
延伸思考
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有明确规定。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用途来看,其作用为厘清双方劳动关系的界限,也为劳动者建立新的劳动关系清除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劳动者也需要用证明来办理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相关手续,因此,用人单位在开具该证明时应当客观真实、合法合理并及时开具。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劳动关系双方均负有后合同义务,均应本着诚信善意原则,做好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