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争议高发 该从哪些方面完善管理
从笔者所在地区近一年来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来看,涉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案与经济补偿、赔偿案比较高发。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管理出现的最大漏洞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合同管理和解除劳动关系这三个方面。
笔者拟从争议处理的视角出发,对上述三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用人单位相应的人力资源管理优化策略。
案例一
2023年7月,尹某等5人因A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尹某等5人第二倍工资105000元。
分析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A公司为自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付出了巨大代价。如果其他员工也效仿,给公司带来的损失将更大。
实践中,有的单位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就不需要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可以减少用工成本;还有单位认为,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就可以否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上种种现象,根源在于用人单位没有认识到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严重性。
案例二
B企业员工陈某在工作中受伤,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但由于B企业是按最低基数而不是陈某实际工资水平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陈某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的工伤待遇少于应得标准,因此他与公司在工伤待遇基数计算问题上发生争议。陈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补足差额。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请求。
分析
B企业相对一些完全不缴费的用人单位来说更具有法律意识,但是其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行为违法,仍然要为自己的行为“埋单”。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未及时缴纳和未足额缴纳),或将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至工资中,都可能带来法律风险。
案例三
2021年7月,关某被某贸易有限公司招聘为业务员。自2021年11月起,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拖延支付关某工资。2022年1月,因连续两月被拖欠工资,关某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拒绝,称员工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关某为此提起仲裁申请并得到支持。
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连续拖欠关某工资,关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实践中,绝大部分情况下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前提是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实际中,有些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有些用人单位虽然有规章制度但没有保留公示或组织学习的痕迹。这些都导致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处于被动地位。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以下优化人力资源管理的策略:
第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妥善保管。对于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履行通知义务后,要及时保存书面依据并及时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以内要与劳动者续签。
第二,完善用工管理制度。
规章制度要内容详实,具体应当涵盖入职管理制度、离职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绩效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理合法,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予以公示,比如保留会议记录与会议签到册,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将规章制度张贴在公司公示栏,等等。
第三,加强流程管理。
完善入职管理,保留书面记录证明新员工已学习并知晓本单位规章制度。规范解除流程,对劳动者因自身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要求其递交书面辞职信,并注明离职原因;对劳动者因违反规章制度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要将书面处罚决定与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本人,并保留回执。
第四,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
用人单位应通过对员工行为、工作态度、绩效表现等方面的观察,及时发现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苗头。一旦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争议升级。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与仲裁机构的沟通,共同推动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