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但服务期未满 劳动合同应续延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5日,邵某被某生物科技公司录用,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即合同至2024年4月24日到期。2022年9月,公司因邵某工作表现出色,将其作为业务骨干培养,出资外派其接受了一段时间的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其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邵某经此次专业技术培训后须为公司服务3年,即服务期期限至2025年9月。2024年4月25日,邵某向公司提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已到期,自己不再续签,要求结清工资离职。但其要求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服务期尚未届满,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服务期满。
邵某认为公司是故意不放人,便致电当地人社部门,咨询生物科技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自己劳动合同已到期能否离开。
当地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回复邵某,其所在生物科技公司的做法有理有据,双方所约定的服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邵某是不得以“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为由辞职。
法律分析
服务期协议中约定的期限主要是劳动者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其重点是保证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服务达到约定年限,保证用人单位能收回其对劳动者的投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限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所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根据服务期限的约定调整。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由于服务期限尚未到期,劳动者的工作期限也必须续延至双方所约定的服务期届满。
本案中,邵某的情况正是上述法律所规定的情形,其不能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置双方所签服务期限于不顾,单方决定辞职走人,否则将面临违反服务期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