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付4倍工资” 这样的合同约定有效吗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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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05
案情简介
小吴是A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如公司安排小吴在法定节假日上班,需支付4倍工资。小吴在职期间,A公司经常要求其在春节、“五一”、“十一”期间加班,后双方因法定节假日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小吴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4倍工资,A公司则认为合同中虽有此约定,但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支付3倍工资的标准,公司只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即可。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小吴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法定节假日上班额外支付4倍工资。合同增加了劳动者的权利,与法律规定并不相悖,A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吴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述因素,可判断该合同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是有效条款。该约定优于法定标准,实际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对双方具有约束力,A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4倍工资标准向小吴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