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来源:淮安区法院
阅读量:539
时间:2024-04-12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季某入职郑州市三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毛公司)从事钢结构安装工。2020年4月8日,季某在卸货过程中不慎摔落受伤,后经诊断为:左距骨、前、外踝骨折。2020年11月16日,淮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告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2021年12月6日,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伤情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因三毛公司未替季某缴纳工伤保险,故季某要求三毛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医疗费等共计26066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支付费用。因三毛公司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故季某的工伤待遇应由三毛公司承担。法院最终判决三毛公司应向季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89970.85元。
法官点评
工伤保险无论对劳动者个人还是对企业,都是一项“双赢”的保障措施。我国通过立法强制性保障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样既较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有效地分担了企业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