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学历入职销售岗位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春节过后,面向各类院校毕业生的一系列招聘活动陆续展开。求职者向招用单位提供材料、陈述信息、填写求职录用表格时,应高度重视的求职诚信问题。特别是销售、行政等对专业技术要求相对不严格的岗位,很多求职者甚至用人单位,都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以下案件清楚地表明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态度。
■基本案情:职工提供虚假学历信息遭辞退
王某于2015年10月8日入职某食品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王某岗位为业务代表。该合同第七条约定:乙方(王某)确认已知悉并详细阅读甲方(公司)的规章制度;第十五条约定:甲方制定的《员工守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8年11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2年10月31日。王某在两份《劳动合同》中关于“文化程度”一栏均填写“大专”。
2020年7月8日,王某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承认因自身原因,在入职时故意向公司提交了虚假的最高学历证书及信息,其真实的最高学历信息应为中专,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愿意承受公司根据相关制度作出的处罚、处分。
2020年10月26日,公司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该函件中说明公司拟对包括王某在内的92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11月10日,公司向王某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在应聘及入职时提供假学历和陈述虚假本人学历情况等欺骗、隐瞒公司行为为由,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王某:岗位并非相应大专学历才能胜任
2020年12月25日,王某向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0年度年终奖、按照非违纪解除办理离职手续。2020年3月22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王某不服,称,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公司提供的岗位并非相应大专学历才能胜任,其不存在提供虚假学历获取工作机会的情形,且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审查其学历的真实性,本身具有过错。公司因学历问题在全国进行大规模核查,其真实原因是以此为由变相裁员。公司处存在虚假学历问题的员工还有很多,而公司有选择性地解除劳动合同,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嫌,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制订的《员工守则》和《员工手册》均规定了提供虚假学历、学位信息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员工守则》《员工手册》均经民主及公示程序。2019年4月22日,王某在《员工手册确认单》上签名,确认知悉并同意遵守《员工手册》的所有内容。
■法院审理:公司制度有效界定此情形属于严重违纪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劳动合同》内容均不持异议。依据该合同约定,王某已知悉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员工手册》等内容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王某对公司当庭提交的由其本人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王某主张其并未利用虚假学历获取工作机会,但学历水平确系用人单位判断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劳动者职位及工资水平等多个方面的重要依据,且公司在《劳动合同》及《员工守则》《员工手册》中均向王某明确告知提供虚假学历、学位信息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故王某向公司虚报学历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亦属双方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公司与其他员工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与王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具有关联性,故对王某以“公司选择性解除合同”为由,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涉嫌违法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以王某提供虚假学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对王某提出的要求公司给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某因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主张公司为其按照非违纪解除情形办理离职手续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2020年度年终奖的请求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故一审法院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向二审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工人报记者周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