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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主张与多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其工资到底该由谁支付?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225 时间:2024-04-08

  3月29日,务工人员吕某咨询称,A公司系B公司股东,他本人担任A公司总经理助理,后被A公司派到B公司工作,先后担任B公司董事长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工作期间,A公司发布了关于领导班子调整的通知,通知载明:吕某协助A公司总经理工作,同时负责B公司的业务开展。吕某接受委派后不久,A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B公司拖欠吕某工资。A公司与B公司多次研究吕某工资支付事宜,均未果。吕某认为他与A、B公司均存在劳动关系,他想知道,其工资到底该由谁支付?

  针对吕某咨询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占。王律师指出,本案A公司与B公司交叉轮换使用吕某,工作内容存在交叉重叠,吕某有权选择A公司或B公司支付其工资,或A、B公司对其工资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王律师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6条意见明确规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的,根据现有证据难以查明劳动者实际工作状况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1)订立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2)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审判需要将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以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作为判断存在劳动关系的因素;(3)在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交叉轮换使用劳动者,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涉及给付内容的主张,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多家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A公司为B公司的股东,A公司与B公司存在交叉使用吕某,吕某的工作内容亦存在交叉重叠情况。A、B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吕某有权选择A公司或B公司支付其工资,或A、B公司对其工资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王律师提示,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 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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