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离职申请书,还能追讨经济补偿吗?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1日,吴某(化名)入职某检测公司从事出纳工作。2022年9月8日,吴某签署《离职申请书》,双方于当天解除劳动关系。
2023年7月,吴某主张离职是因为检测公司股东变更,新的股东已聘请出纳员,不再需要吴某做出纳员,检测公司要求吴某在打印的离职申请书上签名。吴某并非自愿申请离职,故起诉要求检测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而检测公司认为,之前吴某提交了已签字的《离职申请书》,属于自愿离职,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对于离职原因存在争议,应结合案件证据及具体事实厘清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涉案的离职申请书上,除了吴某本人签名为手写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如果是吴某自己申请离职,从一般社会经验的角度出发,自愿离职的申请由吴某本人书写更有利于对相关事实的确认。其次,如果吴某自愿申请离职,从常理分析,不会因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产生纠纷,但案件证据显示吴某与公司就此产生纠纷。且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是依据吴某的要求而打印离职申请书。此外,涉案离职申请书上“离职说明”的内容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如果确实是劳动合同到期,则检测公司应举证证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已提出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与吴某续订劳动合同,而遭吴某拒绝”,但是检测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
综上,法院认定本案并非吴某自愿申请离职,判决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要求检测公司向吴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后该公司履行了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
法官说法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审判庭庭长黄志平:在解除劳动关系的纠纷中,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厘清双方解除的真实原因。本案中,虽然劳动者亲自签署了离职申请书,但仍需结合案件的整体事实及涉案证据综合认定,不应单一根据劳动者签名的离职申请书机械化处理,避免用人单位以此规避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造成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南方工报 顺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