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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评下属后,下班路上被报复“打爆头”!算工伤吗?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314 时间:2024-03-20

  一员工因工作失误被领导批评后心生怨恨,竟在下班途中偷袭领导致其颅骨骨折!

  这算工伤吗?当地人社局:不算工伤!法院:这就是工伤!重新认定!究竟咋回事?

  事件回顾

  王某是洛阳某公司部门管理人员,任经理助理。赵某是公司冲压焊接部工人。

  2017年10月7日,赵某和同事在工作中不慎将模具坠落。

  10月8日王某作为领导对两人作出处理(批评)。

  10月11日0时,王某下夜班至居住小区内,遭到骑摩托车戴头盔不明人员持利器击打头面部等处致其受伤,后不明人员逃离现场。

  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开放性颅骨骨折,头面背部多发裂伤(头顶部、枕部、左颞部、左侧眶上、左侧背部)左侧额面部、左侧额颞部、头顶部皮下软组织肿胀。

  案发时,王某不确定实施侵害者身份,怀疑系赵某所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调查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是赵某实施侵害行为。

  2017年11月7日,公司向洛阳市人社局提交王某受伤事故应认定为工伤的申请书。因王某怀疑所受侵害系赵某所为,要求公安机关查处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市人社局告知公司认定工伤案需等刑事案结论作出后再作处理。

  2018年4月4日,公安机关获取足够证据后,将赵某逮捕。

  2019年12月23日,市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赵某持利器击打王某头面部等处,致王某受伤。

  人社局认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不属工伤

  2020年4月8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王某不服,认为自己因工作原因,在上、下班期间受到暴力伤害,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便诉至法院,请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院裁决:

  王某因履行职务行为致下级不满,并在下班途中受到暴力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因所受伤害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下班途中亦不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害。市人社局作出的《洛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结合该条例的其他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

  “工作场所”也不能仅仅理解为是狭义上的劳动场所,还应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

  因此本案上诉人王某因履行职务行为致公司职工赵某心存不满,并在下班回家途中受到赵某暴力伤害,上诉人所受到的伤害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人社局作出的《洛阳市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一审判决机械的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判决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海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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