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
原标题: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
济宁日报讯(记者 胡碧源)日前,市政府新闻办组织“惠民生 暖民心”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1场),介绍济宁市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市医保局自成立以来,紧紧围绕国家和省部署要求,勇于担当、狠抓落实,奋力谱写全市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国家医保局近日调整了《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此次目录调整,在坚持“保基本”的基础上,继续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补齐短板、优化结构”的调整思路,调整范围聚焦临床需求,调整申报条件主要包括近5年新上市或修改说明书的药品、罕见病用药、国家鼓励研发的儿童药和仿制药以及国家基本药物等。在谈判/竞价环节,共有143个目录外药品参加,其中121个谈判/竞价成功,成功率为84.6%,平均降价61.7%,成功率和价格降幅与2022年基本相当。
自2024年1月1日起,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凡例、药品通用名、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2023年医保目录共新增126种药品,其中肿瘤用药21种,新冠、抗感染用药17种,糖尿病、精神病、风湿免疫等慢性病用药15种,罕见病用药15种(其中阿伐替尼片同为肿瘤用药),其他领域用药59种。同时,调出了1种药品。调整后,目录内药品总数增至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慢性病、罕见病、儿童用药等领域的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乙类药品的管理规定,结合济宁市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对《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乙类新增药品医疗保险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三档确定,分别为0%、10%、20%。谈判药品按照乙类药品有关规定支付,新增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医疗保险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20%。
值得注意的是,《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我省从2022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的44个试点药品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不再执行,自2024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的规定。
完善国谈药品“双通道”保障管理机制。所谓“双通道”保障,简而言之就是参保患者可以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购买国家谈判药品,并按规定进行医保报销。济宁市为方便参保患者购药,将资质合规、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双通道”保障管理,并实行“四定”管理制度,即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和定基因检测机构。对“双通道”药品实行一站式结算,参保患者持有关材料到济宁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可实现联网即时结算,患者仅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既增加了参保患者购药便利度,又减轻了患者负担。
同时将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和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与新版目录同步实施。截至目前,济宁市“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增加至55家,实现市、县区域全覆盖,纳入“双通道”管理的药品涵盖397种国家谈判药品和调为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原谈判药及特药,达到了500种以上,有效保障了参保患者能够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
为更好执行新版药品目录落地实施,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更新维护了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做好了目录内药品对应工作。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加快配备谈判药品,自《国家药品目录(2023年)》正式公布三个月内,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召开药事会,确保谈判药品“应配尽配”,提升用药保障水平。强化监管,依托智能监管系统,加强对目录内药品特别是谈判药品使用、支付情况的监测,对落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