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前会活动 该不该计入工作时间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2年1月入职某模具公司担任流水线操作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个工作日均应比规定的上班时间提前20分钟到岗,参加班前会活动。在班前会上,车间管理人员会分配当日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对前日的工作进行总结、传达公司规定,并由员工分享工作心得等。员工手册对于员工未参加或迟到参加班前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罚款条款。
李某入职后均按照公司要求参加班前会。2022年12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在结算工资时李某向公司提出,其在正常上班时间之前参加班前会的情形应算正常工作,计入出勤时间,这样计算后,每日工作时长均超过标准工时,存在加班现象,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公司认为,按照常理,员工均应在上班时间之前到单位就位并进行相应准备工作,故提前20分钟参加班前会并未实际加重上班负担,且班前会无实际工作内容,不应计入工作时间,故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
李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的加班工资。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由于参加班前会而增加的出勤时间是否该计算为加班时长。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因此,认定存在加班并支持加班工资诉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定额劳动时间;劳动者在延长的这段时间里提供了劳动。本案中,李某参加班前会系由公司安排,班前会召开的时间也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所以李某是否存在加班,核心在于认定班前会的内容是属于李某工作内容或工作内容的延伸,还是属于参加劳动的必要准备?
本案中,公司规定的20分钟班前会,有当日工作任务的分配、工作要求的传达,而且公司还会对无理由不参加的员工进行处罚。显然,其内容与当日李某的工作息息相关,系公司对李某下达工作指令、进行劳动管理的重要途径,参加班前会应当视为正常出勤而非劳动准备,因此造成的日工作时间延长,应认定为加班。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典型意义
现代企业经营管理越来越重视提高劳动效率和执行力。班前会作为管理者了解员工工作状态、布置工作任务、传达领导意见、检视工作绩效的有效途径,从原先常见于生产型企业,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和采用,但由此也带来了是否应当被纳入正常劳动时间、由此导致的延长工作时间是否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等问题。
笔者认为,正常劳动与劳动前准备的本质区别,在于劳动者所从事的内容是否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以及劳动者对此是否具有相对自由的选择权。如果用人单位对班前会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和内容要求,对劳动者有明确的劳动管理行为,应当纳入正常劳动时间,对由此带来的工作时间延长,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班前会内容仅是劳动者为开展工作进行的准备工作,即“工作前流程”,例如更换工作服、领取劳动工具、检查工作设备等,且劳动者对完成“工作前流程”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则这段时长不宜纳入工作时间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