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休息必须使用法定年休假吗?单位能统一安排法定年休假吗?来看什么才是安排员工春节休假的正确“打开方式”
原标题:除夕休息必须使用法定年休假吗?单位能统一安排法定年休假吗?来看什么才是安排员工春节休假的正确“打开方式”——
单位能统一安排法定年休假吗?
除夕休息必须使用法定年休假吗?
单位可不可以安排团圆假、团聚假等福利假呢?
近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案件就与春节放假有关。
让我们跟随法官一起看看,什么才是安排员工春节休假的正确“打开方式”——
案例1
赵某称在职期间未休年休假,上诉请求某公司支付2018年2月26日至2020年1月14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公司则主张每年春节期间均统一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赵某已休完法定年休假,无须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为此,公司提交了历年的春节放假通知,通知中载明公司每年自腊月二十五开始放假,并于春节后进行补班。
赵某对通知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称其春节期间均按照正常的法定假期休假。
案例2
董某上诉请求某公司支付2020年8月17日至2021年5月1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主张董某已休完上述期间年休假,并提交春节放假通知。
通知显示:“公司安排2021年2月6日(腊月二十五)至2021年2月21日(正月初十)放假,共16天,2月22日正式上班。……2月8、9、10、18、19日为法定上班日期,优先使用员工法定年假抵扣春节假期。”
董某认可阅读了该通知并认可按通知安排春节期间未到岗。公司亦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支付董某上述期间工资。
以案说法
上述两案中,公司均称春节期间安排员工休完法定年休假,无须支付员工未休法定年休假工资,但两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对于案例一,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提交的春节放假通知中虽然安排员工休假的天数多于国家统一放假安排,但对多出的休假性质未明确系年休假,并且通知中对休假进行补班的安排也不符合年休假的性质。
赵某对放假通知亦不认可,故法院对公司关于赵某已休年休假的主张不予采信,并认定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对于案例二,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向全体职工发送了春节放假通知,对多于统一放假安排的休假性质明确系“使用年假抵扣”。
董某已读通知,未向公司提出异议,并实际在该期间未到岗上班,放假期间公司均按照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故公司对董某年休假进行的统筹安排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董某年休假已休,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以案讲理
年休假可分为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
对于法定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对于福利年休假,鉴于其属于福利,具体如何适用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管理权的范畴,由单位通过规章制度等形式对休假天数、休假条件、休假顺序等予以明确。
法官提示
01 发布书面通知
用人单位须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应发布书面通知,并向员工送达或告知。
现实中很多单位在安排员工春节休假时往往以口头通知或默许的方式允许员工休假,或者虽然有书面休假通知但没有提交向员工送达或告知的证据。
这类不规范行为既不利于保障员工休息,也不利于规范用工管理。
02 明确休假性质
休假通知中需明确休假性质。
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的,需明确哪些日期属于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并列明归属年度。
对于未在通知中明确系法定年休假的,只能认定是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休假。
03 征得员工同意
特殊情况下,需征得员工同意。《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