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社部门权威解读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工资、高温津贴需另行支付

来源:南京晨报 阅读量:735 时间: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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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江苏人社部门权威解读最低工资标准(主题)

  加班工资、高温津贴需另行支付(副题)

  南京晨报记者 黄红芳

  本月起,江苏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这也是2021年后江苏再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对此,省人社厅相关部门予以权威解读。

  调整后,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2280元上调到2490元;二类地区月最低标准从原来的2070元上调到2260元;三类地区从1840元上调到201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每个地区均上调2元,调整后:一类地区24元;二类地区22元;三类地区2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劳动基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法定性、保底性和强制性的特点,是政府调控劳动力市场工资分配的重要政策工具,是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参考标准,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劳动者保障的国际惯例。

  按照规定,江苏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目前,各地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界定有所不同,在江苏,这些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依法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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