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期间因嬉闹导致受伤属不属于工伤?
案情简介
蒋某为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职工,被派遣至某电子公司工作。2022年4月8日,蒋某在工作期间推门回车间工作时,门上玻璃破碎,导致蒋某右手被玻璃划伤。2022年4月26日,该公司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经调查核实:事发时,蒋某跟在郑某身后,郑某推门时回头看见身后蒋某,随即迅速推门,进入车间后又迅速用力关门,意图不让蒋某进入车间,在郑某关门的同时,蒋某迅速用力推门,手推在门上玻璃,导致玻璃破裂划伤右手,上述情况有公司提交的监控视频为证。
争议焦点
蒋某所受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件结论
蒋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人社部门出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评析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毫无争议,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蒋某受伤是否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本案中,郑某与蒋某在工作期间欲先后推门回到工作车间从事本职工作,在郑某先推门进入车间后又迅速关门意图阻止蒋某开门,蒋某见到此种情况后未有作出等待或是与郑某沟通等行为,而是用力推门上玻璃,意图阻止郑某关门而导致其右手受伤。监控视频记录了事发的整个过程,并显示蒋某与郑某之间存在嬉闹的情况,人社部门在向蒋某与郑某调查询问时,两人亦未提出当时有因其他事宜导致事故伤害的发生。因此,蒋某所受事故伤害并非因工作原因,也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更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蒋某与郑某因工作之外的嬉闹所致,是因蒋某与郑某的个人原因导致,故蒋某的受伤情形 不应认定为工伤。
启示与思考
用人单位在日常工作和管理过程中,应当制定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对员工行为作出规范,同时应当定期加强安全警示教育,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也可重点张贴警示标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而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休息过程中,也应当加强自我防护,减少或避免嬉闹行为,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否则,无心之举,往往可能引发较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