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法定程序要求
郭某原系上海市某养老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23日至2022年3月22日。2021年3月25日,郭某摔伤,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2021年4月1日其出院后,公司遂安排其住在公司的养老院内休养。6月24日,区人社局认定郭某所受伤害事故为工伤。公司按郭某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至2021年7月后,不再发其待遇。2022年1月,郭某向公司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公司于2022年2月9日回函,称与有关部门确认法定退休人员无延长停工留薪期相关条款,退回了郭某的申请,并催促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后,郭某多次至医保定点医院复诊,医院均开具了建议休息1个月的病假单。郭某认为,其提出了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医院也继续开了病假单,用人单位在其停工期间,应当继续支付其原工资福利待遇。公司却认为,郭某拒不配合鉴定,所以没有依据延长停工留薪期。这个问题应如何处理呢?
一、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就提到了在“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是可以适当延长的,但最长的延长期限也是12个月。这也就意味着工伤劳动者的停工留薪期,在理论上最长可以达到12+12=24个月。此外,在停工留薪期届满后,如果还需要治疗的,还是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相关待遇。
二、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法定程序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不能满足其治疗需要,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工伤人员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携带《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区劳鉴委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劳鉴委根据工伤人员的伤残和治疗情况作出确认意见,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经确认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除了原规定外,在2023年12月即将实施的《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人社规〔2023〕28号)中,对此作出了进一步规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根据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意见作出确认意见。”
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22年1月,郭某曾向公司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公司如对该申请有异议,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其所在地的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但其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应当视作公司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故在持续治疗期间,郭某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其次,职工发生工伤在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郭某在受工伤后持续治疗,至2022年9月,医院还开具了建议休息1个月的病假单。至此,应当认定郭某伤情并未稳定,且距工伤发生时未超过24个月。
公司的主张与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劳动报 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