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参加好友婚宴,遭遇交通事故不属工伤
读者李曼曼向本报反映说,2023年1月11日上午下班后,她驾驶电动车参加好友的婚宴,途中被刘某驾驶的小汽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公司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就以她前往的婚宴地点与她的居住地点并非同一个方向为由,拒绝给予她工伤赔偿。
她想知道: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法律分析
公司有权拒绝李曼曼的工伤赔偿请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具有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本案中,公司的确违反了自身义务,但其究竟应否向李曼曼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李曼曼遭遇的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在对方司机刘某已经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李曼曼是否构成工伤的关键,在于其当时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就“上下班途中”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该规定表明,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至少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是目的要素,即必须是以上下班为目的;二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是空间要素,即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本案中,李曼曼是在前往朋友婚宴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参加婚宴并非经常性且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加之前往地点与其的居住地并非一个方向,即因不符合目的要素及空间要素,而不具备该类工伤的构成要件。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