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社保新规今起施行!这些热点问题需了解→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今日起正式实施
事关多项业务
总的来说
就是主打一个
“群众少跑腿、办事更便捷”!
小编整理了
一些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注意看哦!
1
出台《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社会保险经办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后一公里”,事关人民群众能否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是社会保险经办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出台《条例》的目的是规范社会保险经办,优化社会保险服务,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
2
《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条例》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3
《条例》适用于经办哪些社会保险?
《条例》适用于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经办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等暂不适用此《条例》。
4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原则有哪些?
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便民、及时、公开、安全的原则。
“合法”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便民”体现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价值取向,“及时”强调的是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行政效率,“公开”体现的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尊重和维护,“安全”则是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底线要求。
5
什么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隶属关系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和调整,比如,有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或市级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同时接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业务指导,有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直属,接受省(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业务指导。
6
什么是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失业保险委托培训机构等机构。
7
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是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各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托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共享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注册信息,同步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随着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的不断加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时也可以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8
个人如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个人依据公民身份号码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港澳台居民和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分别依据《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9
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用人单位的哪些信息?
为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登记行为,简化变更以及注销登记等办事程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等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用人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10
用人单位如何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变更、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11
公安、民政等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哪些信息?
为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条例》规定,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将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信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享。
12
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信息发生了变化,是否需要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需要。参保信息的完整、准确,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的性质、银行账户、用工等参保信息发生变化,以及个人参保信息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的信息有哪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录下列信息:(一)社会保险登记情况;(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四)个人账户情况;(五)与社会保险经办相关的其他情况。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将直接形成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相关资料,这些资料是对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真实记录,是确定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14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哪几种转移情形?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二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流动就业,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三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享受待遇的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四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15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还需要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吗?
需要。《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
国家正在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省级统筹实现后,跨统筹地区是指跨省份,即个人跨省份就业,在新就业地参加工伤保险。
16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情况可以查询吗?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或者提供办理情况查询服务。
目前,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已经开通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进度”查询服务,参保人员可以线上查询办理进度。
17
军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优先吗?
是的。“军人依法优先”是军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条例》秉持“军人依法优先”的服务理念,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办理优先提供服务。这将进一步提升军人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效率和服务水平。
18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多长时间办理完毕?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已办理退休审核(批)手续,或者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目前,部分地方将退休审核(批)和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两个事项进行了“打包办”,方便了群众办事。
19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或者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此外,依据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20
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治疗费用是如何结算的?
个人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中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手工报销。
当前,部分省份已经推动医院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险业务系统的工伤职工参保就医信息实时交互,实现住院和门诊工伤医疗费用联网即时结算。工伤职工只需凭社会保障卡,即可在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即时结算,无需垫付、无需跑腿。
21
如何申请手工报销工伤治疗费用?
《条例》规定,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手工报销,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收费票据、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请提前准备好相关材料,然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温馨提示:“特殊情况”主要指的是工伤职工就诊的医疗、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尚未实现直接结算、因急诊就医、工伤认定前已经出院结算等情况。
社保事关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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