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 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案情介绍】
2018年4月,高某参加某科技公司的面试,公司明确要求该职位要求本科以上学历,高某在《应聘登记表》中载明文化程度“本科”,毕业学校“××科技大学”,并提交了毕业证书。在登记表上,高某声明所填资料真实无误,如发现填写虚假信息,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随时、无条件终止劳动合同,公司的员工手册也有相同规定。2021年4月份,公司在核查员工信息时,发现高某的毕业证书编号在学信网上查询不到,经询问才知道高某提供了虚假学历。2021年5月公司向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高某无法提供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在上述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高某入职隐瞒了真实的学习经历,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有违诚信,构成欺诈。科技公司根据劳动法和手册、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其与高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律师提醒】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的重要原则,在我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劳动法领域同样如此。作为劳动者,应诚实守信,不要报任何侥幸心理。对用人单位而言,则应严格用人审查制度,如果工作岗位对学历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聘信息中予以详细注明,同时要完善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宫祥兰供稿 来源:天津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