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超时效?法院这样判
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类型之一,确认劳动关系是解决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养老保险赔偿金等争议的先决条件,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那么,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呢?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因过时效驳回申请后,还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么?随着今天的案例解析将确认劳动关系过程中的时间点梳理清楚吧!
基本案情
姜某于2006年3月入职某客运公司,从事出租客运工作,该客运公司与姜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并未将书面的合同交与姜某。2010年7月1日,某客运公司与姜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姜某在职期间,某客运公司一直未给姜某缴纳社保。为了补缴社保,姜某多次向该客运公司请求确认双方自2006年3月至2010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以未查到姜某的员工信息为由拒绝确认劳动关系。姜某于2022年2月11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于2006年3月至 2010年6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以姜某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驳回姜某的仲裁申请,姜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释法
1、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旨在督促权利人积极、及时地向相关义务人主张权利,进而尽快稳定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促进法律关系安定,降低交易成本,保障民事生活的和谐和安定。
2、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姜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仅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并未规定确认之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此,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3、劳动仲裁一定要做么?劳动仲裁是否存在时效?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仲裁为必要前置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中,姜某提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范围,因此,仲裁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4、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姜某主张其于2006年3月入职某客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某客运公司保存。姜某主张通过现金或者银行账户扣款的形式按月交纳车辆管理费,工作期间由某客运公司副经理张某对其进行管理,其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显示对方户名为代收北京某客运公司出租车管理费用。案外人张某学、张某福(姜某的对班)也证明姜某确实在某客运公司开出租车,以上证据均可证明姜某与某客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客运公司以未查到姜某的员工信息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最终确认姜某于2006年3月至2010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姜某与被告某客运公司自2006年3月至2010年6月存在劳动关系。原、被告均服判,目前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