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应根据用工事实认定
【案例介绍】
2022年1月,某快递公司(下称“快递公司”)与兰尔博公司签订《业务外包合同》,约定快递公司将分拣、扫描、装卸等服务外包给兰尔博公司,兰尔博公司安排具体服务人员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及必要的培训,招聘费、管理费、残疾人社会保障金、社会保险费、工会费、税费等所有相关费用由兰尔博公司承担。
后兰尔博公司又与王锋(化名)签订《业务承揽协议》,双方约定:王锋不接受兰尔博公司管理,兰尔博公司不向王锋支付工资而是支付承包费用,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兰尔博公司委托王锋提供装卸服务,王锋安排符合兰尔博公司要求的具体服务人员到兰尔博公司指定场所完成合同项下服务;合作期自2022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8日止。
王锋2022年6月9日入职上述快递公司中转站,在职期间通过快递公司钉钉打卡考勤,王锋在职期间的钉钉考勤系统由快递公司的母公司认证,并显示王锋工号,职位为“操作员”,隶属部门为运营管理部—江苏淮安。王锋每月工资由兰尔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发放。2023年2月,王锋因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赔偿金与快递公司发生争议,劳动仲裁部门因证据不足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王锋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王锋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成为争议焦点。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真实的用工情况确认。本案中,快递公司与兰尔博公司签订《业务外包合同》,约定快递公司将分拣、扫描、装卸等服务外包给兰尔博公司,由兰尔博公司负责对服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及必要的培训。但从本案用工事实来看,兰尔博公司除向王锋发放报酬外,并未按照《业务外包合同》对王锋进行管理或培训,也没有证据证明兰尔博公司对王锋工作进行安排指派,无法认定兰尔博公司与快递公司按照《业务外包合同》实质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相反,王锋通过快递公司的钉钉考勤系统进行上下班打卡,在钉钉考勤系统中经快递公司的母公司快递集团认证,显示王锋在该快递公司的工号、部门、职位,说明快递公司将王锋纳入其公司内部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因此,快递公司对王锋进行了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应当认定快递公司与王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评析】
新就业形态下,一些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利用合作关系来模糊真实的用工关系。一方面要求劳动者与之订立合作或承揽协议,另一方面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单方确定劳动规则、报酬标准等事项,以合作名义掩盖劳动用工事实,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应当根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事实来认定双方法律关系,防止企业规避用工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刘薇供稿 来源:江苏工人报)